创业孵化补贴
补贴条件:1.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 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学生(在校 — 28 —及毕业 5 年内)、毕业 5 年内的出国(境)留学回国人员、港澳 台青年、就业困难人员、返乡创业人员、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 提供 1 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(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 登记注册,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)。2. 入孵创业实体的营 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,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 “经营异常名录”。3. 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 化基地的,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。
补贴对象: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。
补贴标准:每年每户 3000 元。
补贴期限:从入孵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算,最长不超过 2 年。
应提交材料: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 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材料(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费用发票), 六类创业者身份材料参照“(九)一次性创业资助”、港澳台青年 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(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),创业孵化基地产权材料,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 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(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材料)。
应核验信息: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,入孵六类创 业者的营业执照,“经营异常名录”信息,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 件。
申请程序: 1.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 1 个月(即 1 月、3 月、5 月、7 月、9 月、11 月)1-20 日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。 首次申请后,后续按每半年申请一次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 2 个月 20 日前完成受理、 审核、复核,符合补贴条件的,在申请周期第 2 个月 25 日前拨 付资金。 2.补贴申请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至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。 孵化期以孵化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为准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