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次性创业资助
补贴条件:1.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(女 性不超过 55 周岁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)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 (1)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学生(在校 及毕业 5 年内)和出国(境)留学回国人员(领取毕业证 5 年内); (2)军转干部、退役军人; (3)登记失业人员、就业困难人员、本省脱贫人口; (4)返乡创业人员: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 — 23 —学(指在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求学,下同)、 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(以营业执照所载地 址为准); (5)创办驿道客栈、民宿、农家乐的人员。 2.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 6 个月,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 3 个 月有在职员工(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)正 常缴纳社会保险费,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“经营异常 名录”。
补贴对象:符合条件的创业者。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 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。
补贴标准:10000 元。
补贴期限:一次性。
应提交材料: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,属在校学生需 提供学生证(校验后退回),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(校验后 退回),属出国(境)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 学位认证(校验后退回),属军转干部、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 或退役证(校验后退回),属返乡创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(校验 后退回),外出求学返乡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(校验后退回),省 外返乡人员需提供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或社保 缴费记录(校验后退回)。
应核验信息:1. 单位营业执照(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)。 2. 身份信息:属登记失业人员、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 登记信息;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;属返乡创业人员的,本 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;属驿道客栈、 民宿、农家乐的,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(不包括区城镇), 其中驿道客栈、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“民宿服 务”,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“餐饮业”或“餐 饮服务”和食品经营许可证。3. 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 信息。4. “经营异常名录”信息。5. “小微企业名录”信息。 申请程序: 1.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 1 个月(即 1 月、3 月、5 月、7 月、9 月、11 月)1-20 日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 请,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 第 2 个月 5 日前完成受理、审核、复核,符合补贴条件的,在申 请周期第 2 个月 10 日前拨付资金。 2. 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。


